简介

谁应履行合规义务?

如我们之前所解释的,许可证主要旨在保障用户有权出于任何目的运行程序,不受限制地复制、修改和共享。合规义务由许可证规定,许可证的起草者和许可人应考虑在其中设定尽可能少的合规义务,只要能保证下游用户的权利即可。Copyleft 是此系统的中心支柱:即要求基于上游免费代码的作品可获得“共享且以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辅助条款旨在防止削弱或违反“以相同方式共享”原则的行为。GNU 许可证创建了传统经济词汇中的“公共资源”概念;许可证施加的限制适用于公共资源的“治理”或“管理”规范,如捕鱼权限额或土地使用方面的地下水保护条例。各方对公共资源的义务取决于其在资源利用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可将各种角色及各方责任定义如下:

1.代码使用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此类用户有权阅读、研究、理解、运行、修改、重用和转换所有形式的许可代码,只要许可证或任何限制例外条款具有相应规定。在权利行使方面,用户有权获取并和利用作品的完整对应源码,此类源码包括最便于修改的程序源码、构建软件修改版本所需的辅助脚本、生成文件等,以及任何适用的安装信息。因为这些权利仅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才有效,所以用户必须获得相应通知。

2.网络服务提供商——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软件是专门用于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软件且为 GNU AGPL软件时,此类提供商也对用户具有上述合规义务。

3.许可作品分发者——无论是分发修改或未修改的作品版本、在设备中嵌入可执行的许可作品副本,还是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传输数字副本,许可作品分发者至少应对(本人或中间方已向其分发副本的)用户履行义务。这些义务是否延伸至未直接收到作品的第三方取决于具体的许可证文本,以及分发者是直接分发源码还是提供要约表示愿意分发源码。此外,许可作品分发者有义务服务于上游用户、维护嵌入代码的合理法律通知,并恰当标明修订版本。

4.为保护用户权利,服务提供商和分发者均应避免对下游用户施加任何额外限制。他们应避免使用“保护伞许可证”条款、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EULA) 或分许可协议来制约下游用户的权利。按照 LGPL 条款,他们也不得对基于许可作品的软件适用此类条款:禁止替换大型非 LGPL 软件中的 LGPL 组件,或禁止反编译或反向工程来改进 LGPL 组件或修复 LGPL 组件中的缺陷。

5.如果分发作品中包含专利内容,专利权人有义务不向其分发对象主张专利权。第三版 GNU 家族许可证要求修改和分发软件的专利权人不得向其版本分发对象主张任何权利,这不仅适用于其直接分发的作品,还包括后续任何包含专利权的版本和衍生作品。

6.任何人如果基于约束性法律条件而不能按许可证履行义务,则不得成为前述的服务提供商或许可作品分发者。约束性法律条件指主动接受或迫于司法决定接受、限制义务履行方式的条件。如果遇到此类冲突义务情况,就意味着不能再自由地履行许可义务,因此不能再扮演服务提供商或分发者的角色。